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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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財會〔2022〕23號 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財政廳出具了《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告知書》(浙財執法〔2022〕3號)。浙江省財政廳多次致電杭州金稅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作林,當事人不配合工作。向該會計師事務所經營地址進行郵寄送達,當事人不予確認;執法人員赴當事人戶籍地址現場送達,被告知該地址多年前已改為老年食堂,現無人居??;經當事人同意后以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也不予確認。因通過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將《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給當事人,現將《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告知書》(見附件)依法公告送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告知書(楊作林) 浙江省財政廳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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